老板有很多公司。員工是共享的,員工報銷的發票也是各個公司的抬頭,報銷的時候報銷人員常常不是公司發工資的員工。這樣能報銷嗎?有什么稅務風險呢?
解答:
有些稅務規定是明確的,有些規定是不明確但是有大原則。
比如,在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果是不滿足該規定的非本企業員工或接受勞務派遣的員工,跨企業報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很多稅務稽查處罰案例可以發現,對于“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實際發生”等,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1. 稽查案例簡介
行政相對人名稱: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揭稅稽 罰 〔2022〕12號
處罰事由(違法事實):(一)你公司2019年12月與揭陽市試驗區高盛電器廠簽訂《廠房用地租賃合同》,租賃揭陽市試驗區隴上村土地一塊,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兩年,兩年租金合計3960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二)你公司2020年度簽訂的《停車場租賃合同》,合同金額2616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2021年度簽訂的《停車場租賃合同》,合同金額261600.00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三)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9月期間存在部分業務收入通過收取現金,未進行賬務處理及申報納稅的行為,你公司少申報營業收入金額合計92069.30元。(四)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存在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的行為,股東黃某某列支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43884.74元、黃某某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68713.47元,金額合計112598.21元,你公司未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其中五份發票(發票代碼4400172320,發票號碼81747485、81747482、81538452、87235893、81538475)金額合計34526.00元,已在企業所得稅中稅前扣除。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詢問筆錄、《2021年收入明細》、《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申報納稅營業收入統計表》及《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明細表》中確認上述有關事實。工作人員楊某某在自述材料、《2021年收入明細》、《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申報納稅營業收入統計表》、《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明細表》中確認上述有關事實。公司股東黃某某、黃某某分別在自述材料及對應的《揭陽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明細表》中確認上述有關事實。
處罰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認定你公司2019年期間為公司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消費且其中5份發票在企業所得稅中稅前扣除、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少報應稅銷售收入的行為屬于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為,造成少繳稅款,屬于偷稅。(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你公司偷稅造成少繳的增值稅484.9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6.97元。(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你公司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你公司2019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4794.26元,需調增2019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4526.00元,調增稅金及附加198.00元。調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9122.26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仍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你公司偷稅造成少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1716.39元。(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處罰結果:我局依法對你公司偷稅少繳的稅款處以百分之五十罰款。你公司2019年度偷稅少繳企業所得稅1716.39元,我局依法對你公司處以罰款858.20元;你公司2021年度偷稅少繳納稅款合計501.92元,我局依法對你公司處以罰款合計250.97元,其中:增值稅罰款242.48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8.49元。(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的規定,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公司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消費112598.21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額22519.64元。你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我局依法對你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金額11259.82元。
罰款金額(萬元): 1.236899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稽查局
2.稽查案例簡評
本稽查案例的最大亮點在于: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消費,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稅前不可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3. 稽查案例引申
稅前扣除的原則——真實性、合理性、相關性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說明,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確立了以下三大原則:真實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相關性原則。
(1)真實性原則
依據企業所稅法的規定,所謂真實性原則,就是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根本沒有發生或者在以后才發生,現在尚未發生的成本費用,除稅法另有規定外,都不得稅前扣除。
而企業的各項經濟交易的真實發生,應當與合法有效的憑據,相輔相成。一般來說,一個真實的,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應有各類證據進行證明。
而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票往往成為企業證明成本費用實際真實發生的重要憑證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票控稅”,稅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憑證。
在這里尤其要注意,有發票,不代表就一定是真實發生,例如虛構交易開具發票,這里涉及的成本費用就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沒發票也不代表就一定不是真實發生,例如,企業支付給工人的薪資等,就沒有發票,但是依然是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在2021年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稽查重點領域,就特別指出需要重點檢查“稅收洼地”虛開發票問題。有些企業在“稅收洼地”注冊一些空殼企業,然后虛開一些“咨詢費”等發票,根本就經不起稅務局的“真實性”檢查,導致即使開具了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前述的“稽查案例7”企業取得“咨詢費”就不滿足真實性原則而不得稅前扣除。
本稽查案例中,股東報銷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就不滿足“真實性”原則,因為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不屬于企業的真實支出,所以不得稅前扣除。
(2)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另一項基本原則,是建立在稅前扣除真實性和合法性原則基礎上的要求。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合理性原則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合理性原則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調節利潤水平,規避稅收,以及全面加強我國的一般反避稅工作提供了依據。
何謂“合理”,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通常的理解就是遠遠超過同行業、同時期的同類支出,或遠超正常水平的支出,同時企業的支出也應符合正常商業邏輯。比如,某企業的汽車油耗,根據企業擁有汽車數量計算,油耗水平是正常油耗的幾倍,稅務局就有理由懷疑其支出的不符合“合理性原則”,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合理性,則不得稅前扣除。同樣道理,比如兩家企業都是生產相同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工藝接近,如果兩家企業的單位耗用水電氣存在明顯差異的,說明其中一家可能就存在問題。
本稽查案例中,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按照正常的商業邏輯,既然與公司業務無關,企業就不應該報銷(支出),因此報銷了就不滿足“合理性原則”。
(3)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即“與取得收入有關”。
與取得收入有關,本身是一個彈性相對比較大的不確定概念,若將任何與企業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聯系的支出,都界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那么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了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關性原則,因為企業任何形式的支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可以與企業的收入扯上關系。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相關性原則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一是這類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應該是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如生產性企業為生產產品而購買儲存的原材料,服務性企業為收取服務費用而雇用員工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購買儲存的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耗費的材料等支出,就屬于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是這類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應該是能給企業帶來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雖然企業的這類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時地表現為相應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據社會一般經驗或者判斷,如果這種支出所對應的收益,將是可預期的,那么這類支出也就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如企業的廣告費支出,雖然這些支出并不能即時地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據社會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這類廣告將提高企業及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費者之間的認同度等,進而推動消費者購買它們的產品或者服務,提升或者加大企業的獲利空間,故其也應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比較典型的是有些企業購買文物與藝術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就專門針對該問題,特別規定: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本稽查案例中,與公司業務無關個人消費,屬于典型的“與取得收入有關”,不滿足“相關性原則”,因此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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