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估價入賬的會計處理。對于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準則應用指南規定:應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是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因此,對于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其實也是要“暫估”入賬的。但對以前多計提或少計提的折舊不用追索調整。會計處理:
暫估固定資產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暫估
貸:在建工程/應付賬款等
在上述分錄的下月開始,計提累計折舊,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企業取得全額發票后,如果發票額小于暫估額,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原值(發票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如有)
應付賬款
貸:固定資產-暫估
企業取得全額發票后,如果發票額大于暫估額,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原值(發票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如有)
貸:固定資產-暫估
應付賬款
企業如果購進貨物或服務等,在沒有收到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前應做“暫估入賬”處理。在多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實務中對于暫估入賬的,都是按照合同或提貨單等注明的不含稅價做暫估入賬。比如,一般納稅人購進原材料,在沒有收到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前原材料已經入庫的:
1.暫估入庫的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xx材料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2.次月初紅字沖銷上月的暫估入賬的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xx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紅字)
說明:企業在使用ERP等軟件時,該分錄將會有系統自動生成。
3.如果收到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原材料-xx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xx供應商
4.如果購買方繼續沒有收到發票的,ERP系統在次月末將會自動生成暫估入賬的會計分錄,再下月初將會自動紅字沖銷;以此循環至企業收到發票為止。
綜上所述,一般納稅人在暫估入賬按照不含稅金額暫估的情況下,對于未收到專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需要確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更加不需要考慮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對于暫估入賬的金額直接按照含稅金額暫估計入購入資產成本即可。
二、資產估價入賬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對于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但對于存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價值發生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三、資產估價入賬的稅會差異。會計核算是不考慮是否取得發票,都進行正常會計核算。而在企業所得稅上,因為未依法索取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如果購買方繼續沒有收到發票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仍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應當對已計提折舊要進行納稅調整。但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與企業所得稅就存在很大差異:一是估值依據不同。會計準則上,有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具體的估值方式;稅收上,要求暫按合同金額,稅收上估值可能小于會計估值。比如,資本化的利息,就不會包含在合同金額中。二是暫估入賬前提不同。會計暫估前提,是已達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竣工決算的;稅收上暫估前提,投入使用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會計上對未投入使用的,可暫估入賬;稅收上必須是實際投入使用之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這個表述比較難以執行。是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如果款項已結清,但未能及時取得全額發票的,暫估入賬的對應折舊,不得稅前扣除?為何表述為“工程款項”?直接外購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不是工程款項,就不得對暫估入賬的對應折舊稅前扣除了?從企業所得稅立法本意,應當包括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所有支出。三是已計提折舊是否調整不同。對于暫估的入賬價值或計稅基礎,會計和稅收上都可予以調整。對于已計提折舊,會計上明確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稅收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稅收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做出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5年追溯的,其原暫估的計稅基礎和稅前扣除的折舊應一并追溯調整。但調整是在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可以調整投入使用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其以前年度按暫估價計提的折舊也應相應調整;對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調整該項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算扣除的折舊額,其以后年度的折舊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減已提取折舊額后的資產凈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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