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在購入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由此企業在處置使用過的小汽車時均可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另據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車輛在報廢之前需要辦理注銷手續,此時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沒有使用價值,回收公司將其收回后分解、變賣銅、鐵等廢料的收入。且報廢汽車的回收價格,一般是按照金屬含量進行折算,參考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由此有人認為,報廢車輛此時只是在賣廢舊金屬,應當按照適用稅率13%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觀點是否正確呢?
增值稅為什么會對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小汽車給予簡易計稅?從固定資產-小汽車的進項稅抵扣的政策演化歷史,我們可知,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從2013年8月1日即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開始,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在購入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若銷售時按照13%繳納銷項稅,將導致比較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不符合增值稅的稅制原理,故給予了3%減按2%簡易計稅方式,以平衡購進時未抵扣進項導致的稅負增加。也正是因此,稅收才規定只要是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且實際未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企業在處置時均可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稅法之所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物品、廢品、甚至是下腳料收入均需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是因為上述廢品、下腳料收入的形成于一般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環節,其形成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存貨的進項稅額均已抵扣,而使用過物品在購入環節亦已抵扣其進項稅額,稅法要求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是符合增值稅鏈條抵稅原理的。
綜上,企業2013年之前買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在當時的稅制下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那么現在汽車無論是報廢注銷還是轉讓,在處置時其稅務處理應該保持一致,不能因為固定資產被拆解處置就否認沒抵扣的事實,所拆解下來的材料仍然是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屬于固定資產組成部分的處置收入應當簡易計稅,這也是符合增值稅避免重復征收的稅制原理。只不過拆解下來的材料單獨銷售應當如何開具發票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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