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財務公司,通過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支持集團發展,在促進集團資金集約化管理、增強內外部融資功能、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頗受集團企業青睞。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涉稅風險的高發點,應成為集團財務公司日常管理的重點。
通常來說,集團財務公司在獲得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后,成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集團財務公司會提供貸款服務、金融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等服務,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同時存在同業利息收入、央行利息收入和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等增值稅免稅項目。此時,企業應注意,對于不同類型的項目,須準確區分相應的進項稅額。尤其是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勞務,須準確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處理。
案例
2020年,某集團財務公司A公司共取得收入3.1億元,其中,簡易計稅和免稅項目收入合計1.29億元,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約為41.61%。其余1.81億元均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收入。當年,A公司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96.96萬元,其中,歸集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合計46.89萬元,剩余的進項稅額無法進行劃分。
基于此,企業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96.96-46.89)×41.61%=20.83(萬元),并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財務公司結息系統的利息收入,通常為含稅收入,如果同時存在免稅和應稅項目,企業須準確進行應稅項目的價稅分離,足額計提銷項稅額,避免后續風險。
一般來講,認定為金融機構的集團財務公司,會對貸款、同業拆出、貼現資產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以下簡稱“86號公告”)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筆者在檢查某集團財務公司B公司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時發現,其會計上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比例為2%。這種情況下,對于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規定比例稅前扣除;其他的一般貸款,其貸款損失準備金應按照86號公告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86號公告的規定,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實務中,集團企業還會針對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集團外存放同業資金等計提拆出資產減值準備,而這些減值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實務中,越來越多的集團財務公司加強資金管理力度,創新經營模式。在此過程中,企業應注意準確理解相關政策,既要確保充分享受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紅利,又要避免稅務處理不合規,給自己帶來風險。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分別核算各類項目,準確劃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做好臺賬登記。對于確實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要按照政策規定,準確進行轉出處理,防范后續風險。
針對貸款損失準備金等稅務風險高發點,集團財務公司要重點關注計提范圍的變化、財稅處理的差異,強化財務公司貸款準備金和貸款損失以及資產減值內控制度,在準確理解政策的基礎上,做好貸款損失的后續核算,確保財稅核算準確,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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